湖北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湖北省人工智能学会(Hu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缩写 HAAI)。
第二条 性质:由湖北省内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开发、实践的教学、科研与技术管理人员(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团结和领导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工智能学术活动,推动湖北省人工智能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先进制造大楼东楼B203室,邮编430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湖北省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二)开展人工智能的科普活动,提供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咨询。
(三)开展湖北省人工智能学术交流活动,协作研究科学难题,共商技术攻关,促进科技创新。
(四)推动和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
(五)经批准创办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专业期刊和普及刊物,出版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学术专著、教材、专业文集以及科普著作。
(六)组织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产品与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和编制,为湖北省制定智能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七)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八)组织人工智能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评审和技术鉴定。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并由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的程序与规则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学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正式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除名处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吸收新会员,接受和审批退会申请,决定违章会员的除名;
(六)负责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9人,秘书长1人。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只能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授予对人工智能发展或对本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著名科学家和活动家。可聘请非理事成员为顾问理事,任期一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请副秘书长、财务、外事和专业等顾问。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学会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资助;
(三)会员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社会团体召开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组织重大学术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7日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接受境外组织捐赠和资助、承担境外组织提出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